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申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刘凤、张文化与张宇东、王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凤,张文化,张宇东,王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1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凤。委托代理人:张志鹏,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新伟,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宇东,现羁押于鞍山市监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娜,现羁押于辽宁省女子监狱。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文化。再审申请人刘凤因与被申请人张宇东、王娜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文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大民一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凤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签订的合同属无效”,此节适用法律错误。“非法”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刘凤只是违反了银行的管理性规定。张宇东、王娜有权处分贷款,刘凤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任何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系有效合同。二、二审法院认为“二上诉人作为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和出卖人,采取此种方式亦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避税的非法目的”,关于此节认定没有法律依据。是否办理过户及过几次户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刘凤享有将案涉房屋登记到他人名下的处分权,且亦无明确法律规定将已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向第三人转让时必须先重新登记于自己名下。三、即使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具有法律依据,但二审法院在认定损失分担比例上理由不成立且显失公平。故刘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为由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刘凤、张文化与张宇东、王娜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时并无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了取得和使用本不应被审批的贷款额度,故二审判决认定上述行为具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性质并无不当。案涉协议书和《房屋买卖契约》均为无效合同,刘凤以上述合同为依据要求张宇东、王娜承担将案涉房屋过户回刘凤的费用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二审判决刘凤自行承担与他人签订虚假合同产生的不利后果并无不当,刘凤的上述再审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刘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文刚代理审判员  周燕雁代理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