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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申请哈尔滨通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哈尔滨通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德街43号。负责人栾景和,男,职务狱长。被执行人哈尔滨通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果园小区19栋5单元1层3号。法定代表人刘会滨,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通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62650.89元,未执行标的62650.89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2)香民一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张丽华代理审判员  赵焕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