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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科技支行与福州市台江区锦峰鞋店、刘锦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科技支行,福州市台江区锦峰鞋店,刘锦峰,陈团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119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科技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赖德勒。委托代理人谢连杰,福建天凯(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台江区锦峰鞋店,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刘锦峰。被告刘锦峰,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陈团彬,女,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科技支行诉被告福州市台江区锦峰鞋店、被告刘锦峰、被告陈团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科技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州市台江区锦峰鞋店、被告刘锦峰、被告陈团彬所有的价值1095326.22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科技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告福州市台江区锦峰鞋店、被告刘锦峰、被告陈团彬所有的价值1095326.22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崔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慧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