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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2014)南执字第147-2号申请执行人罗福才与被执行人高文珍、陆惠芬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福才,高文珍,陆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

全文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47-2号申请执行人罗福才,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平悦村良井屯**号。被执行人高文珍,女,195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平悦村良井屯**号。被执行人陆惠芬,女,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平悦村良井屯**号。执行申请人罗福才与被执行人高文珍、陆惠芬相邻通行纠纷一案,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的(2013)南民一终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福才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4年4月15日向被执人高文珍、陆惠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高文珍、陆惠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2013)南民一终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民一终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春先审 判 员  韦品全助理审判员  吴勇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照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