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中法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黄晓薇、代伟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薇,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潮中法执字第2号被执行人黄晓薇,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江津区龙华镇。2014年6月9日被本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代伟,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2014年6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在监狱服刑。关于被执行人黄晓薇、代伟犯故意伤害罪等一案,本院(2014)潮中法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黄晓薇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执行人代伟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款项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因二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将案件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执行指挥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到房管、车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发函至二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查询二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状况。经查,二被执行人在其户籍所在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鉴于二被执行人均在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潮中法执字第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以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旭平审 判 员 林小鹏代理审判员 余丹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