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区支行与胡明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区支行,胡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6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区支行。被执行人胡明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仑商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胡明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明娜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明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胡明娜所���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岷山路815号、821号(凯旋华庭)36幢815、821号房地产及装修【具体详见甬世资评报字(2015)第047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旗民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