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诉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家才诉被告李四龙、李亚霖、长江财保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诉保字第00038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财保某某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长江财保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某某所有的鄂F8S7**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扣押,并提供案外人程某所有的鄂FR60**号小型普通客车作为保全财产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确保担保财产的有效性,须对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告李某某所有的鄂F8S7**号轻型普通货车;二、查封案外人程某所有的鄂FR60**号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张志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陈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