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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汪秋娣与重庆市南川区马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秋娣,重庆市南川区马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644号原告汪秋娣,女,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马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渚堰塘,组织机构代码75306339-9。法定代表人李成西,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秋娣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马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秋娣于201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秋娣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汪秋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秋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汪秋娣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忠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