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字第3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品佳露酒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南京品佳露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320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201号。法定代表人闵卫国,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法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品佳露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201号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卫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波,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品佳露酒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155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标的17424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有2万余元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2015年5月7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南京品佳露酒业有限公司提供若干货物和广告服务冲抵债务。因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申请以和解的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尚未全部履行完毕,且履行期限较长,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南京品佳露酒业有限公司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池仲旺执行员 仇正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天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