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7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曹月明与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月明,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7216号原告曹月明,男,1958年6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铁石,北京明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都市园望都一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80244120-3。法定代表人杨维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月明诉被告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月明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曹月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丹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盛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