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商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毛永得与韦董董、徐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永得,韦董董,徐庐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桐商初字第447号原告:毛永得。被告:韦董董。被告:徐庐芳。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毛永得与被告韦董董、徐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事实争议较大,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叶明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淼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