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民一终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民一终字第14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浦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槐璋。上诉人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立民诉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起诉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裁定歪曲事实,曲解法律,适用法律错误,违反立案登记制度,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以何学葵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账的合法债权人而提起诉讼,然而其并未证实该债权债务已经具体、明确,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 华审 判 员 熊祥富代理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樊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