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怀林与常保顺等二人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怀林,常保顺,倪红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杨怀林,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常保顺,女,1965年4月8日生,汉族。被告倪红霞,女,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怀林与被告常保顺、倪红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怀林廷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怀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怀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卫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