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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怀林与常保顺等二人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怀林,常保顺,倪红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杨怀林,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常保顺,女,1965年4月8日生,汉族。被告倪红霞,女,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怀林与被告常保顺、倪红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怀林廷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怀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怀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卫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