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执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胡明、郦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胡明、郦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中执字第002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被执行人:胡明、郦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胡明、郦蕾所有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叁年(3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巫辰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强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