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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执字第6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西康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合利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执字第653-1号申请执行人廊坊西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进宝被执行人:陕西合利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强被执行人王强。本院在执行廊坊西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合利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因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线索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文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孙明杰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恩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