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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驻民一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海泳诉驻马店市驿城区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泳,驻马店市驿城区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驻民一初字第00052号原告刘海泳,男,汉族,1976年3月20日出生。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各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景亚,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黑连河,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泳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泳于2015年5月11日,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0元,减半收取11700元,由原告刘海泳负担。审 判 长  文德群审 判 员  丁 辉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