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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合肥晨瑞光装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义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李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晨瑞光装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义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李伟,合肥政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364号原告:合肥晨瑞光装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启发,执行董事。被告:安徽义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义银,执行董事。被告:李伟,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合肥政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义银,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晨瑞光装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义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李伟、合肥政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义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李伟、合肥政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6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安徽义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李伟、合肥政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6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鹭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