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迎民二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安徽安塑管业有限公司与武汉派乐达科技有限公司、程小军、李会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安塑管业有限公司,武汉派乐达科技有限公司,程小军,李会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二初字第00110号原告:安徽安塑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雄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进元,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派乐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会君,该公司经理。被告:程小军,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会君,女,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安塑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派乐达科技有限公司、程小军、李会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安塑管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以本案证据需要补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安塑管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派乐达科技有限公司、程小军、李会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5元减半收取667.50元,由原告安徽安塑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李  晓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同(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