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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704号原告黄某甲,巴东人。法定代理人黄某乙。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刘某小孩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法定代理人黄某乙于2015年5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戢运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