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0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继道与祝献华、程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道,祝献华,程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000182号原告:李继道,男,1947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代理人:刘平安,安徽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献华,男,1961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程德霞,女,1961年1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李继道与被告祝献华、程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良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继道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平安、被告程德霞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祝献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继道诉称:2007年10月1日祝献华因购车资金困难向他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1.5%,每年底结清本年利息,利息结至2012年1月底,尚欠利息800元。2013年4月14日结利息1000元,后他多次催要无果。为此,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及时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程德霞辩称:祝献华向李继道借钱她不知道,也未经过她的手。2013年李继道到她家要钱的时候,她表示如祝献华无能力还款,她和儿子负责还清借款,现祝献华有还款能力,并且她们在离婚协议上也约定,谁的债务由谁来还清。被告祝献华无作答辩。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日祝献华因购买三轮车资金不足向李继道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1.5%,每年底结清当年利息,利息结至2012年1月底(尚欠利息800元)。2013年4月14日结利息1000元,后李继道多次催要未果,李继道诉讼来院要求二被告及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尚未结清的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予以保护。祝献华向李继道借款并出具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李继道依据借条向祝献华、程德霞主张权利,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程德霞辩称她已与祝献华离婚,并且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各自的债务各自负担的辩称理由,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祝献华、程德霞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李继道借款本金10000元,并按双方约定支付尚未结清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元,减半收取86元,由被告祝献华、程德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良 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盼盼(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