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开化古田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汪家鸿与汪家鸿、施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古田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汪家鸿,施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51号原告:开化古田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波涛。委托代理人:丁顺志。被告:汪家鸿,现下落不明。被告:施芳,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古田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家鸿、施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目前证据有缺陷,需进一步补充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古田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62元,减半收取731元由原告开化古田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 芹人民陪审员 金荷如人民陪审员 王桂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吾崇正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