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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民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324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7年5月10日,汉族,村民。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8年8月7日,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牛金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秀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