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强民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324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7年5月10日,汉族,村民。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8年8月7日,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牛金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秀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