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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萌与夏邑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萌,夏邑县人民政府,薛小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行初字第32号原告李萌,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夏邑县。委托代理人朱洪兴,永城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夏邑县县府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梁万涛,县长。第三人薛小敬,女,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夏邑县。原告李萌诉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将起诉状副本送达期间内,原告李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萌负担。审判长 史 霞审判员 韩凤丽审判员 程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永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