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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川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徐玉成与闫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成,闫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川初字第78号原告徐玉成,男,1942年12月15日生,汉族。被告闫红,女,1954年4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成与被告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玉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玉成提出撤诉申请理由适当、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玉成负担。审判员  马如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顺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