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川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徐玉成与闫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成,闫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川初字第78号原告徐玉成,男,1942年12月15日生,汉族。被告闫红,女,1954年4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成与被告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玉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玉成提出撤诉申请理由适当、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玉成负担。审判员 马如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顺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