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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2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崔某、雷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崔某,雷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668号原告某公司。被告崔某。被告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诉被告崔某、雷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燕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