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范玉连与俞国忠、俞国贵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玉连,俞国忠,俞国贵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714号原告范玉连,女,195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俞国忠,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俞国贵,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玉连与被告俞国忠、俞国贵因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玉连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玉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玉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交纳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赛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