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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叶雪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叶雪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63号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小商品工业园区鑫园路2号。法定代理人:李炎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锦群,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雪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雪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赖黎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雅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