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裴立红与王志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立红,王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裴立红,女,1977年,10月14日生,满族,教师,平泉县兴平广场小区4号楼3单元202室。被执行人王志平,女,1962年11月25日生,满族,住平泉县华苑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平执字第50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山峰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代理审判员 郭瑞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启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