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特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阜阳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安徽省阜阳市巨鑫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阜阳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徽省阜阳市巨鑫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特字第00005号申请人:阜阳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鞠超,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市巨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吴乐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咸亮,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佳,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阜阳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水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市巨鑫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鑫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水建公司申请称:阜阳仲裁委员会(2014)阜仲字第102号裁决存在枉法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应当予以撤销。巨鑫公司辩称:仲裁庭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应当驳回水建公司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水建公司申请称阜阳仲裁委员会(2014)阜仲字第102号裁决存在枉法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于水建公司的该申请理由,不予支持。水建公司申请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水建公司的该申请理由,不属于本院审查范围。综上,水建公司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阜阳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要求撤销阜阳仲裁委员会(2014)阜仲字第102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阜阳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代 巍审 判 员 许敏灵代理审判员 陶春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严申申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