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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7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刘来超与郑兴业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来超,郑兴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7546号申请执行人刘来超,男,198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郑兴业,男,1994年6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申请执行人刘来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兴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兴业已搬离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去向不明。另查明,其名下暂无股票、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来超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17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波达审判员  XX敏审判员  安文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嬿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