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刑减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宋龙抢劫一案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198号罪犯宋龙。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2月01日作出(2013)榆中法刑一终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2012年7月26日起至2023年7月2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龙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在罪犯医疗防疫站担任犯护改造岗位以来,该犯能够利用自己所学的医疗护理知识,积极协助医师做好对病犯的护理工作,表现突出。受到罪犯医疗防疫站全体警察的一致肯定。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十二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宋龙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家属主动代其交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宋龙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榆平代理审判员 尚二平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