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吴新明与花林充、李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明,花林充,李双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566号原告吴新明。被告花林充。被告李双英。原告吴新明诉被告花林充、李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于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