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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吴新明与花林充、李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明,花林充,李双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566号原告吴新明。被告花林充。被告李双英。原告吴新明诉被告花林充、李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于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