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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终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州市东方艺术图片社与被上诉人江苏省电力公司徐州供电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市东方艺术图片社,江苏省电力公司徐州供电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5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东方艺术图片社,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解放路*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冰贤,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徐州供电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解放北路20号。负责人唐建清,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上海路215号。法定代表人尹积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徐州市东方艺术图片社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电力公司徐州供电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商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上诉时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州市东方艺术图片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正勤代理审判员  毕宣红代理审判员  曹廷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