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民终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史香花与孙喜庆、许翠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喜庆,史香花,许翠珍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终字第4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喜庆,男,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矿区。委托代理人:赵晨,山西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香花,女,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曲阳县人,现住阳泉市矿区。委托代理人:王香兰,山西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翠珍,女,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泽县人,现住阳泉市矿区。上诉人孙喜庆因与被上诉人史香花、许翠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2014)矿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喜庆的委托代理人赵晨、被上诉人史香花的委托代理人王香兰、被上诉人许翠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2014)矿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卫华审 判 员 胡旭辉代理审判员 李日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