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宋玉荣与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荣,高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19号原告宋玉荣,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女,1958年4月28日出生,哈尔滨铁路局三棵树车辆段劳动服务公司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橄榄城F栋4单元1701门,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大街滨江逸品2栋4单元1603室。被告高明,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号**栋*单元*层3门。原告宋玉荣与被告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6550元,退还6525元。代理审判员 庞志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凡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