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宋玉荣与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荣,高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19号原告宋玉荣,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女,1958年4月28日出生,哈尔滨铁路局三棵树车辆段劳动服务公司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橄榄城F栋4单元1701门,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大街滨江逸品2栋4单元1603室。被告高明,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号**栋*单元*层3门。原告宋玉荣与被告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6550元,退还6525元。代理审判员  庞志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凡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