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永香与王化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香,王化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153号原告王永香,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宋洪文,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荣海,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出庭)被告王化民,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户籍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受理原告王永香与被告王化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王化民长期居住地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闫家岗农场2号3单元402室。本院认为,在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无约定的情况下,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武 建人民陪审员 张慧杰人民陪审员 潘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翠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