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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永香与王化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香,王化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153号原告王永香,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宋洪文,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荣海,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出庭)被告王化民,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户籍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受理原告王永香与被告王化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王化民长期居住地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闫家岗农场2号3单元402室。本院认为,在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无约定的情况下,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武 建人民陪审员  张慧杰人民陪审员  潘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翠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