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刑二终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X盗窃二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X,米X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辽阳刑二终字第96号原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男,1991年出生,汉族,辽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阳市弓长岭区。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年7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米X萍,女,1976年出生,汉族,四川省德阳市人,中专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捕前住辽阳市弓长岭区美好家园小区。2014年7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米X萍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4)辽阳白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刘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X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X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X撤回上诉。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4)辽阳白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凯审 判 员 李 文代理审判员 杨 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德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