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安徽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凤阳万世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凤阳万世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59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334号。法定代表人:范毓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武,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国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室主任。被执行人:凤阳万世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凤淮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门振君,该公司总经理。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一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凤阳万世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尚欠工程款5978576元;被告凤阳万世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看场人员工资损失426300元;原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被告凤阳万世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欠付的5978576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被执行人凤阳万世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凤阳万世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凤阳县凤淮路南侧有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凤阳万世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凤阳县凤淮路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凤国用(2007)第574号。二、被执行人凤阳万世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其保管被查封的财产。被执行人凤阳万世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凤阳万世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