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守华,张久军,李晨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华,李晨光,张久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民初字第893号原告:王守华,男,1957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朝阳乡半拉山村霍家屯6组,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远达街道东顺社区52栋2门105室。委托代理人:王朱绂,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晨光,男,1990年4月2日生,回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高寨镇小马闸口村147号,现住长春市宽城区秋家小区8栋2门906室。被告:张久军,男,195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吉林街道临河街北委406组。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仙台大街1468号。负责人:王珉,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朱绂,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华诉李晨光、被告张久军、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华撤回对李晨光、被告张久军、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杜钦玲人民陪审员 孙 斌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世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