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4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谢跃华与王超、胡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跃华,王超,胡学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4266号原告:谢跃华,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被告:王超,男,汉族,住宿州市。被告:胡学红,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跃华与被告王超、被告胡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跃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超所有的位于宿州市三里街道观里路147号房地产一处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有效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谢跃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超所有的位于宿州市三里街道观里路147号房地产一处予以查封。二、对原告谢跃华提供担保的位于宿州市华龙矿机有限公司综合楼0208室(房地权宿字第200603691号)房产一处予以查封。上述被查封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赠与、抵押、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德 忠审 判 员 杨 继 乾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