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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执字第28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小红与珠海市香洲区鑫洲幼儿园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执字第2898-1号申请执行人:陈小红,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743。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鑫洲幼儿园,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苏红阳,院长。本院依据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珠香劳人仲案字第481号仲裁裁决,于2014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鑫洲幼儿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2534元。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000元后,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剩余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鑫洲幼儿园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前山支行账号35×××13内存款人民币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念波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孙瑜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