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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民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文XX诉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XX,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1395号原告文XX,男,汉族,农民。被告蒋XX,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昌X,安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文XX诉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文XX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伯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易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