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民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文XX诉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XX,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1395号原告文XX,男,汉族,农民。被告蒋XX,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昌X,安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文XX诉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文XX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伯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易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