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沿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璟玮与被告张伟刚、刘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璟玮,张伟刚,刘春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沿民初字第438号原告王璟玮,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被告张伟刚,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春香,女,199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王璟玮与被告张伟刚、刘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雪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璟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伟刚、刘春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璟玮诉称,被告张伟刚与被告刘春香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5日张伟刚用假房产证做抵押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后被告偿还了一部分,余款2900元一直未归还。现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伟刚和被告刘春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5日,被告张伟刚向原告王璟玮借款10000元,并向王璟玮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王璟玮人民币10000元,于2013年5月10日归还”。借款到期后,双方曾于2013年8月1日在南京市公安局沿江工业开发区分局卸甲甸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嗣后,被告张伟刚与刘春香按协议偿还了部分借款,尚有余款2900元一直未偿还。原告经多次索要未果,于2015年3月17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南京市公安局沿江工业开发区分局治安案件现场调解协议书、南京市公安局沿江工业开发区分局卸甲甸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信息情况、法院向社区的调查笔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对外承担偿还责任。原告王璟玮主张被告张伟刚向其借款10000元后尚有2900元未归还,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29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伟刚和刘春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璟玮偿还借款2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伟刚和刘春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同时应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审判员 胡雪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