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仲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无锡市广益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山西路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广益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山西路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仲保字第00028号申请人:无锡市广益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广益路与友谊路西北交叉处。法定代表人:陈卫东。被申请人:南京山西路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07号。法定代表人:殷洪。被申请人: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汉中路89号金鹰国际商城29楼。法定代表人:陈晓明。申请人无锡市广益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益建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山西路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路百货大楼)、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2日向无锡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山西路百货大楼、金盛公司价值45000万元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无锡市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益建设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西路百货大楼、金盛公司银行存款45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二、查封广益建设公司所有的锡崇国用(2009)第2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坐落锡沪路广南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号1-009-029-002)、锡房权证崇安字第××号房产(房屋坐落广南路290号、建筑面积28108.09平方米)及锡崇国用(2014)第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东至包张路、南至道路、西鑫茂苑、北尤渡苑小区,地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毛云彪代理审判员 王昌颖代理审判员 韦 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贺骁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