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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史红年、郑铭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史红年,郑铭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被执行人史红年被执行人郑铭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史红年、郑铭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史红年、郑铭冬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波审判员 陈卫国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