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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商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杭州市桐庐县龙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孙美中、王传斌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桐庐县龙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孙美中,王传斌,吴雪珍,许枝娟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商初字第512号原告:杭州市桐庐县龙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玉英。委托代理人:李叶军。被告:孙美中。被告:王传斌。被告:吴雪珍。被告:许枝娟。原告杭州市桐庐县龙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生公司)与被告孙美中、王传斌、吴雪珍、许枝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龙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叶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美中、王传斌、吴雪珍、许枝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龙生公司起诉称:原告龙生公司与被告孙美中于2014年5月21日签订了一份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根据被告孙美中的申请向其提供保证借款10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16.8‰,还款方式为本金到期归还,利息按月付清,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21日至2014年11月20日,由被告王传斌、吴雪珍、许枝娟提供连带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孙美中发放借款1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孙美中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王传斌、吴雪珍、许枝娟也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孙美中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55440元(从2014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18.48‰计算至2015年2月20日止,后续利息按月利率18.48‰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王传斌、吴雪珍、许枝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原告龙生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个人借款申请书一份、借款凭证一份、保证借款合同一份、保证函二份、进帐单一份,证明被告孙美中向原告借款100万元,被告王传斌、吴雪珍、许枝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被告孙美中、王传斌、吴雪珍、许枝娟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四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孙美中、王传斌签订了一份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孙美中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5月21日至2014年11月20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6.8‰,按月结息,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该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借款人如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则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1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被告王传斌自愿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吴雪珍、许枝娟各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保证函,承诺为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依约提供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孙美中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王传斌、吴雪珍、许枝娟未履行担保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孙美中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孙美中借款后,负有按约归还借款并支付合法利息的义务。现被告孙美中未按约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王传斌、吴雪珍、许枝娟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美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市桐庐县龙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48‰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王传斌、吴雪珍、许枝娟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99元,减半收取714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49.5元,由被告孙美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被告王传斌、吴雪珍、许枝娟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299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淼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