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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张民初字第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赵孟军与孙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孟军,孙耀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张民初字第0315号原告赵孟军。被告孙耀华,宜兴市西渚镇筱里村茶山圩52号。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孟军与被告孙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孟军于201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赵孟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孟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赵孟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旻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妮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