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黄山市黄山区福利砖业与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黄山区福利砖业,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00337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福利砖业。被执行人: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90000元。执行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海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