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立占诉王彦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508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减半后负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舒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