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执民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朱克淼与朱克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克淼,朱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707号申请执行人:朱克淼。被执行人:朱克芳。申请执行人朱克淼与被执行人朱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绍嵊三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克淼向嵊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克芳支付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朱克芳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车辆、证券登记信息。本案执行标的20万元及利息暂无法执行到位。目前执行措施穷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7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红 红审 判 员 杨 月 江代理审判员 陈 祖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文庆(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